2025/11/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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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运提单内容中的“抬头”怎么填?不同贸易术语下的填写规范
海运提单的法律地位与实用价值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是无可替代的,它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,也是物权转移的核心凭证。而提单“抬头”,即“Consignee”(收货人)栏目的填写,看似仅是简单的信息录入,实则却关联物权归属、提货权限及贸易结算安全。实务中,不少企业因“抬头”填写与贸易术语不匹配,遭遇过目的港提货受阻、银行拒付信用证、物权纠纷等问题。基于此,本文结合主流贸易术语,明确海运提单“抬头”的填写规范。

一、EXW术语下的提单“抬头”填写
EXW(工厂交货)术语下,卖方义务以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为限,运输环节的全部安排与风险均由买方承担。此种情形下,提单“抬头”需直接填写买方全称。买方作为运输流程的主导者,负责接洽承运人、办理出口报关等手续,将其列为收货人,可直接对应提货主体,确保货物到港后能凭单顺利提取。填写时需核对买方提供的企业名称全称及相关标识,避免使用简称或不规范表述,防止后续流程中出现信息核验偏差。
二、FOB与CFR术语下的提单“抬头”填写
FOB(装运港船上交货)与CFR(成本加运费)术语的核心共性,是货物风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给买方,卖方仅负责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船只的相关事宜。这两类术语对应的提单“抬头”,常规填写买方或其明确指定的收货人名称。若买方有后续转售需求,需在“抬头”栏标注“To Order of[买方名称]”(凭买方指示),通过这种指示性抬头的填写,保留买方对物权的处置权。填写过程中需确认收货人信息与买方运输指令一致,避免因信息误差导致承运人拒绝放货。
三、CIF术语下的提单“抬头”填写
CIF(成本、保险费加运费)术语下,卖方需额外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及保险费,但物权转移节点仍为货物越过船舷时。基于这一特性,提单“抬头”原则上填写买方或其指定收货人。若卖方需通过提单控制货权以保障收款安全,可采用“To Order of[卖方名称]”(凭卖方指示)的填写方式,待买方完成付款义务后,通过规范背书将提单转让给买方。采用指示性抬头时,需确保背书手续符合国际贸易惯例,保障提单的流通效力与提货有效性。
四、DAP、DDP与DPU术语下的提单“抬头”填写
DAP(目的地交货)、DDP(完税后交货)与DPU(目的地交货并卸货)同属目的地交货类术语,卖方需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,承担全程主要运输风险与费用,其中DDP术语下卖方还需承担进口关税。此类术语下,提单“抬头”应直接填写买方名称。卖方作为全程运输的安排者,将买方列为直接收货人,可简化目的港提货流程,减少中间环节的沟通成本。填写时需同步核对提单目的地信息与合同约定一致,确保货物精准交付。
海运提单“抬头”的填写规范其实是贸易术语下风险划分、物权转移规则在物流单据中的直接体现,每一项填写细节都关联贸易全流程的顺畅推进。准确把握不同术语对应的填写要求,是企业规避贸易风险的基础。琴路捷(Cello Square)作为Samsung SDS旗下的数字化国际物流服务平台,覆盖海运整箱、拼箱等核心服务,同步提供单据管理、物流追踪等配套支持,助力企业在实务中精准处理提单填写等关键环节,保障国际物流与贸易结算的高效衔接。
*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不具有任何价值引导或暗示,具体业务请以实际情况为准。